錄事_錄事的读音_錄事的意思
錄事的读音 錄事的意思
录事 录事:汉语词汇 录事:中国古代官职 录事 (汉语词汇)1.指 民国 时官府或其他机构中任抄写工作的低级职员。 老舍《赵子曰》第二十:“他说只有文书科有一个录事的缺。” 曹禺《日出》第二幕:“我是大丰银行的录事。” 2. 唐 代 曲江 宴上进士所推举的督酒人。 五代·王定保《唐摭言·散序》:“其日状元与同年相见后,便请一人为录事,其馀主宴、主酒、主乐、探花、主茶之类,咸以其日辟之。”原注:“旧例率以状元为录事。” 五代·王定保《唐摭言·慈恩寺题名游赏赋咏杂纪》:“ 崔沆 及第年为主罚录事,同年 卢彖 俯近关宴,坚请假往 洛 下拜庆,既而淹缓久之…… 沆 判之。” 3.称会饮时执掌酒令的人。 唐·皇甫松《醉乡日月·律录事》:“夫律录事者须有饮材……觥录事宜以刚毅木讷之士为之。” 唐·元稹《黄明府诗》序:“小年曾于 解县 连月饮酒,予常为觥录事。曾于 窦少府 厅中,有一人后至,频犯语令,连飞十二觥,不胜其困,逃席而去。” 4.妓女。 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六:“ 苏叔党 政和 中至 东都 ,见妓称‘录事’,太息语 廉宣仲 曰:‘今世一切变古, 唐 以来旧语尽废,此犹存 唐 旧为可喜。’前辈谓妓曰‘酒纠’,盖谓录事也。 相蓝 之东有 录事巷 ,传以为 朱梁 时名妓 崔小红 所居。” 5.开设赌局,坐分其利的人。 宋·王得臣《麈史·博弈》:“世之纠帅蒲博者,谓之公子家,又谓之囊家,亦谓之录事。”
“錄事”的读音
【拼音读音】
[lù shì]
【汉字注音】
ㄌㄨˋ ㄕˋ
【简繁字形】
录事
【是否常用】
是
“錄事”的意思
基本解释
录事 l&ùsh&ì
[copyist;an office clerk] 旧时政府机关中管记录、缮写的小吏
郡录事骇之。&—&—明&&mipot; 高启《书博鸡者事》
辞典解释
录事lù shìㄌㄨˋ ㄕˋ职官名。旧时各官署缮写文件的官员。
唐代科举考试,同年及第者聚会,便请一人为录事,主持宴席间的应酬事务。最初由状元担任,后多改以妓女充任。
网络解释
录事
录事:汉语词汇 录事:中国古代官职录事 (汉语词汇)
1.指 民国 时官府或其他机构中任抄写工作的低级职员。 老舍《赵子曰》第二十:“他说只有文书科有一个录事的缺。” 曹禺《日出》第二幕:“我是大丰银行的录事。” 2. 唐 代 曲江 宴上进士所推举的督酒人。 五代·王定保《唐摭言·散序》:“其日状元与同年相见后,便请一人为录事,其馀主宴、主酒、主乐、探花、主茶之类,咸以其日辟之。”原注:“旧例率以状元为录事。” 五代·王定保《唐摭言·慈恩寺题名游赏赋咏杂纪》:“ 崔沆 及第年为主罚录事,同年 卢彖 俯近关宴,坚请假往 洛 下拜庆,既而淹缓久之…… 沆 判之。” 3.称会饮时执掌酒令的人。 唐·皇甫松《醉乡日月·律录事》:“夫律录事者须有饮材……觥录事宜以刚毅木讷之士为之。” 唐·元稹《黄明府诗》序:“小年曾于 解县 连月饮酒,予常为觥录事。曾于 窦少府 厅中,有一人后至,频犯语令,连飞十二觥,不胜其困,逃席而去。” 4.妓女。 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六:“ 苏叔党 政和 中至 东都 ,见妓称‘录事’,太息语 廉宣仲 曰:‘今世一切变古, 唐 以来旧语尽废,此犹存 唐 旧为可喜。’前辈谓妓曰‘酒纠’,盖谓录事也。 相蓝 之东有 录事巷 ,传以为 朱梁 时名妓 崔小红 所居。” 5.开设赌局,坐分其利的人。 宋·王得臣《麈史·博弈》:“世之纠帅蒲博者,谓之公子家,又谓之囊家,亦谓之录事。”“錄事”的单字解释
【錄】:同“録”。
錄字的详细解释
【事】:1.事情:国事。公事。2.事故:出事。平安无事。3.职业:谋事。4.关系;责任:回去吧,没有你的事了。5.从事:大事宣传。6.侍奉;伺候:事亲。不事王侯。
事字的详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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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事业军事事实事件从事大事办事事故事务事物人事当事人实事求是事迹同事刑事实事事项小事
* 錄事的读音是:lù shì,錄事的意思:录事 录事:汉语词汇 录事:中国古代官职 录事 (汉语词汇)1.指 民国 时官府或其他机构中任抄写工作的低级职员。 老舍《赵子曰》第二十:“他说只有文书科有一个录事的缺。” 曹禺《日出》第二幕:“我是大丰银行的录事。” 2. 唐 代 曲江 宴上进士所推举的督酒人。 五代·王定保《唐摭言·散序》:“其日状元与同年相见后,便请一人为录事,其馀主宴、主酒、主乐、探花、主茶之类,咸以其日辟之。”原注:“旧例率以状元为录事。” 五代·王定保《唐摭言·慈恩寺题名游赏赋咏杂纪》:“ 崔沆 及第年为主罚录事,同年 卢彖 俯近关宴,坚请假往 洛 下拜庆,既而淹缓久之…… 沆 判之。” 3.称会饮时执掌酒令的人。 唐·皇甫松《醉乡日月·律录事》:“夫律录事者须有饮材……觥录事宜以刚毅木讷之士为之。” 唐·元稹《黄明府诗》序:“小年曾于 解县 连月饮酒,予常为觥录事。曾于 窦少府 厅中,有一人后至,频犯语令,连飞十二觥,不胜其困,逃席而去。” 4.妓女。 宋·陆游《老学庵笔记》卷六:“ 苏叔党 政和 中至 东都 ,见妓称‘录事’,太息语 廉宣仲 曰:‘今世一切变古, 唐 以来旧语尽废,此犹存 唐 旧为可喜。’前辈谓妓曰‘酒纠’,盖谓录事也。 相蓝 之东有 录事巷 ,传以为 朱梁 时名妓 崔小红 所居。” 5.开设赌局,坐分其利的人。 宋·王得臣《麈史·博弈》:“世之纠帅蒲博者,谓之公子家,又谓之囊家,亦谓之录事。”